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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辦事細則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2.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辦事細則 第4條 產銷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二、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之經營管理。三、農場土地管理及活化利用。四、其他有關產銷輔導事項。
  3.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辦事細則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4.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辦事細則 第5條 …劃及管制。二、社區志願服務人員遴聘、訓練、運用及考核。三、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急難救助、三節慰問與退除役官兵遺孤認養之策劃、督導及協調。四、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及長期照顧之業務協調。五、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發放。六、其他有…
  5.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辦事細則 第6條 …年度與民有約、分區座談、地區會屬機構資源整合聯繫會報及訪視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行程。三、單身亡故退除役官兵善後及殯葬事務採購。四、單身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管理。五、年度重大工作計畫、研究考核、辦公房舍維修、財產管理、資…
  6.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辦事細則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7.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管理經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8.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管理經營辦法 第2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農場應依企業管理方式經營,以達成自給自足目標。
  9.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以下稱本獎章):一、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推展或開拓,具有重大特殊貢獻。二、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具有重大特殊貢獻。三、研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法規或策劃…
  10.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單位或服務機構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或外國人士,由與其請獎事實有關之單位或機構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榮光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
  11. 行政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並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一般國民醫療服務與負責醫學研究及教學訓練,特設置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2. 行政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院作業基金四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本基金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為主管機關;各醫院作業基金以各醫院為管理機關。
  13.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第1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4.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退除役官兵輔導之綜合規劃。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及救助。三、退除役官兵之就養、養護及權益。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五、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及長期照護。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給付發放…
  15. 行政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2條 退除役官兵死亡(以下簡稱亡故退除役官兵)無人繼承遺產,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16. 行政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之遺產。
  17. 行政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4條 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
  18. 行政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5條 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詳予清查並妥慎處理。
  19. 行政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6條 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遺產管理人如因管理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而有必要…
  20. 行政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8條 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及辦理亡故退除役官兵善後支出之費用,得由遺產內扣除。
  21. 行政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10條 輔導會對各遺產管理人保管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情形,應定期實施督導。
  22.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三條及三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減租優待範圍,係以輔導條例第二條所列之退除役官兵為對象。
  24.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3條 …有土地或鄉鎮有之土地,並依照輔導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租供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
  25.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4條 公有土地租供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各級政府應事先指定地段地號及面積公定租價。每年通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區週知,於四個月內申請租用。
  26.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5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承租公地,應繳驗退除役證件及全部戶籍謄本,經指定之公有土地,如不敷分配租供時,應以其直系親屬人口較多者為優先承租。其人口相等者,以抽籤方式定之。惟承租人在當地應居住六個月以上,無自置住宅者為限。
  27.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6條 退除役官兵承租公地建築住宅,每戶土地面積以三十坪為限。
  28.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7條 退除役官兵承租公地,須訂立契約,以兩年為期,期滿得予續約,其租金依公定租價按七折優待。
  29.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8條 承租公地之退除役官兵,如遇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租約或終止減租優待權利:一、承租基地及地上建築,私自轉租分租或將租賃權轉讓他人者,除終止租約外,並依有關法令辦理。二、承租人在租地上所建房屋出賣前,未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
  30.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9條 退除役官兵於本辦法施行前,自行租用公地建築住宅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減租,並自換訂租約之日起,予以優待。退除役官兵配偶於輔導條例公布以前,承租公有建地者,得辦理變更退除役官兵本人名義承租後,予以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