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3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地,係指土地法第四條規定,依法可供建築之國有土地省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有之土地,並依照輔導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租供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