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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承租公地,應繳驗退除役證件及全部戶籍謄本,經指定之公有土地,如不敷分配租供時,應以其直系親屬人口較多者為優先承租。
其人口相等者,以抽籤方式定之。
惟承租人在當地應居住六個月以上,無自置住宅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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