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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退除役官兵承租公地,須訂立契約,以兩年為期,期滿得予續約,其租金依公定租價按七折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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