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7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第7條 退除役官兵承租公地,須訂立契約,以兩年為期,期滿得予續約,其租金依公定租價按七折優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