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法規: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臺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及屏東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四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本基金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為主管機關;各醫院作業基金以各醫院為管理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