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基金設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退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退輔會主任秘書、就醫保健處處長、會計處處長、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高雄榮民總醫院院長與榮民總醫院分院院長代表四人及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財政部等機關(單位)代表組成。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