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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1條 院長或審判長應隨時注意法官助理之業務量,發現業務量過低時,應通知法官改善,如未改善,應將法官助理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並將該法官列為較後順位之受協助者。
  2.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2條 院長、審判長、法官及書記官長平時應就法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
  3.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8條 …府建立聯繫機制,定期召開處理少年事件之聯繫會議,由少年法院之院長擔任主席;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得自行或指派副首長、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出席,並得與少年法院共同召開之。前項會議,得檢視及協商處理前條運作情形,並得視議題需要…
  4.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43條 …院調查保護室應定期或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個案研討會,得請少年法院院長、庭長、法官列席指導,召集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討論執行或指導執行之特殊個案。少年法院或調查保護室認有必要時,並得隨時召開之。少年法院調查保護室得視需要召開…
  5.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6條 …件之類型,分案處理。當事人相同者,得由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決定次年度配分同一法官審理之事務分配規則。
  6. 司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7條 經法院受理之事件,家事庭與民事庭就事務分配有爭議者,應由院長徵詢家事庭庭長及民事庭庭長意見後,決定之。法官因前項事務分配所受理之事件,應本於確信,依事件之性質,適用該事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為審理。
  7.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2條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之法官代表七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二倍人選,交法官票選。司法院得組成薦舉小組負責前項法官代表人選之資格審查與推薦,其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8.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3條 …職務監督處分。三、最近五年曾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作成職務監督處分。四、最近三年之職務評定曾列未達良好。但有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五、受停止職務處分期間。六、停止辦理審判案件…
  9. 司法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7條 …定成績。前項成績經司法院核定後,應予公開,並作為一、二審法院院長職務評定之參考。第一項會議由司法院秘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司法院副秘書長、相關廳處長及主席指定之人。
  10.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4條 …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以法官會議議決。
  11.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5條 法官會議之提案,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院長或法官提出之。法官提案,應有其他法官一人以上之連署。
  12.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6條 院長得對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13.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2條 …由法院書記廳(處)編擬,分列報告事項、討論事項或其他事項,經院長核定後於院內網站公告。前項議程至遲於法官會議開會前一日應併同會議相關文件分送各出席人員。但經核定為應秘密之議案或有急迫情形時,得於開會現場分送各出席人員。
  14.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官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亦得由院長或五分之一以上之法官提議,加開臨時會。
  15.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5條 法官會議開會時,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以院長指定之人代理之。
  16.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4條 院長認為法官會議關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條但書議決事項所為決議有違背法令之情事,應於議決後五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交法官會議復議。
  17.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5條 …之二以上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維持原決議時,院長得於復議決議後五日內聲請職務法庭宣告其決議違背法令。職務法庭宣告決議違背法令者,其決議無效。法官會議自發交復議日起十五日內未議決,或未作成前項維持原決議之議…
  18.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6條 前條第二項情形,院長得提出事務分配方案取代原決議。
  19.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8條 …,任期一年;其人數及得否連任由法官會議議決。前項法官代表,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另三分之二依法官會議議決之方式產生。第一項法官代表因調職或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其產生之方式遞補之,任期接續原代表…
  20.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9條 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會議,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其決議以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21.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30條 法官會議所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條但書之決議,院長應執行之;其他建議事項之決議,由院長依相關法令處理之。
  22. 司法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31條 院長認為法官會議就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建議事項之決議違背法令或窒礙難行時,應拒絕之,並於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說明之。
  23.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37條 …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董事由司法院院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一、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代表各一人,隨職位進退。二、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律師三人。三、…
  24.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0條 …人,對外代表基金會。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未聘任前,由其代行董事長職權,代行期間不得逾一個月。董事長於任期中辭職、喪失董事身分或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
  25.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41條 …處理會務。執行長、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執行長、副執行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予解任,其解任程序與聘任程序同。
  26.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51條 基金會置監察人五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監察人由司法院院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一、行政院代表一人。二、司法院代表一人。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推舉之律師一人。四、具有會計專業之學者專家一人。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前項…
  27.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53條 …金會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監察人同。監察人會議由常務監察人召集之。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監察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監察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常務監察人於任期中辭職、…
  28.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執行本辦法所定各項監督管理及審核事項。委員會設委員九人,除由院長指派本院副秘書長及相關廳處主管擔任外,得遴聘具有法學、會計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或專家擔任之。前項本院指派擔任之委員,任期隨職位進退;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得…
  29.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2條 …簡稱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四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依前項遴定之法官,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人數,各不得低於一人。
  30.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3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