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2條 法規: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32條 院長、審判長、法官及書記官長平時應就法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善盡督導之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