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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法官助理業務予以了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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