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29條 法規: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29條 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會議,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其決議以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