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30條 法規: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30條 法官會議所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條但書之決議,院長應執行之;其他建議事項之決議,由院長依相關法令處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