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5條 法規:法官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5條 法官會議開會時,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以院長指定之人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