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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16 頁- 行政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5條 …或公營事業機構得自行或委由專業機關(構)或法人進行所涉水域之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前項所定調查專業機關(構)或法人,應聘有下列各款人員:一、水下文化資產判釋人員:曾從事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發掘或其他相關工作,累計達二年以…
- 行政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6條 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於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前,應將調查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調查計畫,應包括下列各款事項及文件、資料:一、申請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名稱及其代表人。二、受委託調查之專…
- 行政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7條 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得視個案之海床及水底地形狀況,以專業潛水、遙感探測、磁力測量、水下聲學、水下光學及水下載具等非侵入性及非破壞性之探測方式為之。
- 行政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應依第六條審查通過之調查計畫,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並於完成調查後,檢具調查報告、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基本資料表(如附表)及原始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各款項目:一、申請開發單…
- 行政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10條 …管機關審查後應復知審查結果,並敘明進行開發、利用行為時,發現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者,應即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
- 行政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11條 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於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時,發現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者,應即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採取保護措施。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條 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以下簡稱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應注意人員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其所採活動技術或方法,應確實依照主管機關事前核定計畫執行,以避免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及其周遭之考古與自然脈絡。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3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人,應於活動進行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計畫(以下簡稱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計畫,應依作業目的,記載下列事項:一、水下文化資產之基本資料。二、計…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4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有急迫情事未及於二個月前申請,申請人應敘明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採必要應變措施。但應變措施有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應變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5條 外國自然人或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進行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者,應與我國學術或專業機構合作,並以我國自然人擔任計畫主持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自然人或法人申請者,亦同。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收到水下文資標的活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後,應提交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審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申請內容提供意見。前項審議,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主管機關…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7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計畫之一部或全部:一、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或其周遭之自然環境。二、違反本法第四條規定,不必要干擾人類遺骸或歷史悠久之遺址,或將水下文化資產作為商業開發之標的。三、違…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8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應依個案性質符合下列條件,但依其性質免具或已兼具者,不在此限:一、聘有相關之專業人員,包括計畫主持人、水下考古人員、潛水人員、海洋科學人員、保存人員及其他必要之人員。二、具有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保存…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9條 …項第一款之計畫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一、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學士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五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三篇以上。二、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碩士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三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水下考古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一、具有考古或水下考古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從事水下考古工作一年以上,並發表考古報告或論文一篇以上。二、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以潛水方式進行水下文資標…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1條 …一項第一款所定潛水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一、潛水能力應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所需作業種類及工作範圍,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二、從事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潛水工作一年以上,或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三、持有最近一年…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3條 …能力之一:一、具有文物保存或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從事考古或水下考古保存工作三年以上。二、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4條 於進行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時,主管機關得通知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排除他種水域利用活動。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5條 計畫主持人應確實依據計畫內容,監督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嚴守作業紀律,並管制潛水人員之作息、作業時間、方式及減壓程序。前項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於執行作業前,應確實依據計畫內容,確認使用船隻、相關儀器設備、救生救難等之合格…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6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應區分不同階段,分別製作客觀、詳細之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紀錄,得以文字、測繪或影像方式為之。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7條 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技術與方法,以非破壞性為基本原則。考古發掘或遺物出水,應以研究及長期保存為目的,並儘可能以非破壞性之技術與方法為之。但有採取破壞性之技術與方法,並經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8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計畫之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提出報告。前項報告,應依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內容提出;主管機關並得核定要求分期或分次提交。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9條 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應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計畫,確保發掘品質及出水水下文化資產之安全維護。發掘出水作業前之準備,其工作項目如下:一、擬定發掘出水作業計畫,包括水下文化資產包裝出水方式、現場緊急處理、出水後之運送、記錄等規劃…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0條 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出水,應就個案依下列適合步驟為之:一、決定發掘範圍及測量基點,並公告周知所有作業人員。二、測量水下文化資產所在海床、水底或底土地形。三、建立參考點。四、視水下文化資產之大小及分布範圍,布建發掘探坑或方格…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1條 …上臨時庫房,並指定適當人員管理。鑽探、取樣之樣本或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紀錄及其他相關物品,發掘主持人應妥善清點、保存,不得由個人收存。前項清點或保存有交接者,應列入交代。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2條 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應於發掘結束一年內,將出水水下文化資產造具清冊及原始發掘紀錄報送主管機關;並於三年內,完成發掘報告,公開發表或出版,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期限,得視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延長。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3條 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或出水保存,應以最低干預為原則,依其材質及狀態使用適當之科學設備、儀器或方法,進行預防性保存、補救性保存或復原。計畫主持人參酌保存人員之事前規劃及現場建議,得區分保存作業之優先順序。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應依現地保存方式之不同,分別建立定期監測制度,辦理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暫時保護區或其他方式現地保存水下文化資產之監測,由主管機關委託學術或專業機關(構),定期提出現地監測報告。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監測報告,檢討現地…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