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四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作業及保存方式 第18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計畫之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提出報告。前項報告,應依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內容提出;主管機關並得核定要求分期或分次提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