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保存科學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一、具有文物保存或相關系所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從事考古或水下考古保存工作三年以上。二、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者。前項第一款之相關系所及課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