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四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作業及保存方式 第23條 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或出水保存,應以最低干預為原則,依其材質及狀態使用適當之科學設備、儀器或方法,進行預防性保存、補救性保存或復原。計畫主持人參酌保存人員之事前規劃及現場建議,得區分保存作業之優先順序。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於完成保存作業後,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保存、保護及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