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三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機關(構)及團體之資格 第13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保存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一、具有文物保存或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從事考古或水下考古保存工作三年以上。二、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