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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主管機關收到水下文化資產觀覽活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後,得提交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審議。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申請內容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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