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四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作業及保存方式 第16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應區分不同階段,分別製作客觀、詳細之紀錄,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紀錄,得以文字、測繪或影像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