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二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之申請 第4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有急迫情事未及於二個月前申請,申請人應敘明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採必要應變措施。但應變措施有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應變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