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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欲申請水下考古作業者,應於活動進行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相關保險證明文件、作業人員名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水下考古作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水下文化資產之基本資料。
二、團隊組成及人員、機關(構)資格與能力證明。
三、調查、保存或發掘之具體規劃。
四、調查、保存或發掘對該水下文化資產及其周邊環境之影響評估。
五、連續性調查、保存或發掘,各年度進行之狀況。
六、過去申請調查、保存或發掘之紀錄。
七、申請現地保存或發掘者,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
八、其他規劃,包括經費、安全、衛生、科學潛水、環境保護、研究成果出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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