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535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2 / 18 頁
  1.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一、一般受刑人:(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
  2.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1-1條 受刑人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定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者,其教化、操行成績分數核記標準,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之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受刑人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二定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者,其教化、操行成績分數核…
  3.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初核。三、操行…
  4.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受刑人記分表之種類如左:一、教化結果記分表。二、作業記分表。三、操行記分表。四、少年受刑人學業成績記分表。五、各項成績記分總表。
  5.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受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者,其作業成績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6.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審查會議紀錄。二、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三、作業課程表。四、受刑人入監調查表。五、編級名冊。六、進級名冊。七、不編級名冊。監獄派遣受刑人外役時,應由該管人員攜帶前項有關文書隨時記載,以便彙製總表。
  7.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監獄應選擇適當環境與設備較為完善之監房,以供一、二級受刑人獨居或雜居之用。一級受刑人住室得不加鎖,不加監視,但管理人員對其言行應注意考核,並予紀錄。
  8.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依月曆計算,每執行一個月,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所定縮短刑期日數,分別縮短各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期。殘餘刑期不滿一個月者,不得辦理縮短刑期。
  9.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監獄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名冊一份,連同監務委員會之決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備。縮短刑期名冊格式另訂之。
  10.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教化科應將合於縮短刑期受刑人之資料,交由總務科製作縮短刑期名冊二份,一份報部,一份附卷,並辦理名籍登記。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應備置紀錄總表,其表式另訂之。前項紀錄總表應裝訂於身分簿內之首頁,由辦理名籍人員按月依表式逐欄登…
  11.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受刑人操行成績應依左列標準記分,每月每款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一、服從指揮,遵守規章。二、誠實守信,毫不虛偽。三、態度和平,舉止正常。四、節用守儉,確知自勵。五、其他可嘉許之行為。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
  12.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指受刑人由接收組擬訂之個別處遇計畫核定後,應即依其處遇參加作業而言。
  13.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指受刑人不適於初訂個別處遇計畫所指定之作業,提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複核變更原處遇,有使其從事其他適當作業之必要者而言。
  14.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作業成績記分標準如左:一、一般受刑人作業以一般勞動能率(工作數量)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一)課程超過者四分。(二)課程終結者三‧五分。(三)課程完成十分之八以上未終結者三分。(四)課程完成十分之六以上…
  15.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39條 受刑人每日作業得分於月末相加後,以該月之就業日數相除,所得分數為本月作業成績分數。停止作業之日數應予扣除。但受刑人無故不作業者,不在此限。
  16.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41條 對於編級及進級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告以累進處遇旨趣及應遵守事項。
  17.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教化結果依左列標準記分:一、一般受刑人依左列各目記分,每月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一)省悔向上,心情安定。(二)思想正確,不受誘惑。(三)克己助人,適於群處。(四)刻苦耐勞,操作有恆。(五)愛護公物,始終不渝。二、少年受…
  18.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45條 第一級受刑人之接見及寄發書信,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19.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49條 監獄管教小組應於累進處遇審查會開會前,將受刑人各項成績及有關提會審查事項資料,妥善準備,以便提會審查。
  20.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對於受刑人之成績分數、編級、進級、降級、違規事件等項應切實審核,必要時得請承辦人員列席備詢。前項會議紀錄提經監務委員會審定後,一併報請法務部核備。
  21.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52條 本條例所定留級依左列程序辦理:一、停止進級之受刑人,典獄長認為情有可恕者,得於一定期間內不為停止進級之宣告。二、前款所稱一定期間,應經監務委員會決定,但不得超過三個月。三、留級期間仍應計算其成績分數。四、留級期間所在級之…
  22.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54條 降級之受刑人,以在原級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抵銷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如有餘分不予計算,但視為抵銷淨盡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
  23.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55條 被降級之受刑人有悛悔實據時,經監務委員會審定後,令復原級,並回復銷除之成績分數,如回復銷除之成績分數,連同降級期間所得分數,合計超過令復原級之責任分數者,於准予進級時,可抵銷所進級之責任分數。
  24.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57條 依本條例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六條之規定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少年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在三分以上,作業分數應在二分以上。
  25. 行政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執行機關,係指經監督機關指定,對受刑人施以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計畫之矯正機關。
  26. 行政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第3條 …心治療、輔導及教育之適用對象,為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之受刑人。
  27. 行政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第5條 執行機關應訂定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並將辦理情形每年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28. 行政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第7條 …屬執行機關之矯正機關,對於所收容殘餘刑期逾二個月之第三條所定受刑人,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於下列期間內移至執行機關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一、入矯正機關後,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假釋條件前二年六個月。二、入矯正機關後,…
  29. 行政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第9條 執行機關應依受刑人之犯行、在機關情狀、家庭成長背景、人際互動關係、就學或就業歷程、生理與精神狀態或治療及其他相關資料完成入監評估報告。執行機關開始對受刑人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每屆滿一年應至少評估成效一次為原則,至…
  30. 行政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第10條 …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一、現為或曾為受刑人之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二、現為或曾為受刑人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三、現為或曾為受刑人之被害人、被害人之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