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法規: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母法 第四章 監禁及戒護 第28條 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依月曆計算,每執行一個月,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所定縮短刑期日數,分別縮短各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期。殘餘刑期不滿一個月者,不得辦理縮短刑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