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受刑人遇有減刑,縮短刑期而應調整類別時,其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應按其比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換算。
- 第21條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
- 第21-1條受刑人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定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者,其教化、操行成績分數核記標準,適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生…
- 第22條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
- 第23條受刑人記分表之種類如左:一、教化結果記分表。二、作業記分表。三、操行記分表。四、少年受刑人學業成績記分表。五、各項成績記…
- 第24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應進級之月」,指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或有餘之次月而言。
- 第26條辦理累進處遇除依照規定表式外,並應備置左列文書,分別裝訂,以備查閱。一、審查會議紀錄。二、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三、作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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