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章 累進處遇
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之受刑人,應依看守所移送之被告性行考核表等資料,於調查期間內切實考核其行狀,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得使其進列適當之階級。
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
依前項規定進列適當之階級者,應檢具有關資料及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定。
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
依前項規定進列適當之階級者,應檢具有關資料及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定。
監獄對於各級受刑人,應按其階級運用教室、工場、監房等現有設備,予以分別處遇。
受累進處遇之受刑人,遇有移送他監時,應將關於累進處遇審查之一切文件一併移送,受移送之監獄,對原監移送之成績記分總表應繼續使用,用畢後接用新表,以保持原始資料完整,而利查考。
因撤銷假釋或在執行中脫逃後又入監者,應依前案殘餘刑期及後案刑期合併計算之刑期定其責任分數。
但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不適用之。
前項合併計算刑期,其中一案為無期徒刑者,應依無期徒刑定其責任分數。
但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不適用之。
前項合併計算刑期,其中一案為無期徒刑者,應依無期徒刑定其責任分數。
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
二以上之刑期分別有本條例第十九條各項所定之情事者,應先依同條規定分別定其責任分數後,合併計算其責任分數。
二以上之刑期分別有本條例第十九條各項所定之情事者,應先依同條規定分別定其責任分數後,合併計算其責任分數。
(刪除)
在監已受累進處遇之各級受刑人,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月,按其刑期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調整其類別,但其原級不變。
調整後責任分數變更者,依受刑人在原級已抵銷之責任分數與原類別所定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為調整類別後受刑人已抵銷之責任分數。
調整後責任分數變更者,依受刑人在原級已抵銷之責任分數與原類別所定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為調整類別後受刑人已抵銷之責任分數。
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
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分、操行三‧○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分、操行四‧○分。
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分、操行三‧○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分、操行四‧○分。
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
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
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初核。
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
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
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初核。
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
受刑人記分表之種類如左:
一、教化結果記分表。
二、作業記分表。
三、操行記分表。
四、少年受刑人學業成績記分表。
五、各項成績記分總表。
一、教化結果記分表。
二、作業記分表。
三、操行記分表。
四、少年受刑人學業成績記分表。
五、各項成績記分總表。
辦理累進處遇除依照規定表式外,並應備置左列文書,分別裝訂,以備查閱。
一、審查會議紀錄。
二、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
三、作業課程表。
四、受刑人入監調查表。
五、編級名冊。
六、進級名冊。
七、不編級名冊。
監獄派遣受刑人外役時,應由該管人員攜帶前項有關文書隨時記載,以便彙製總表。
一、審查會議紀錄。
二、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
三、作業課程表。
四、受刑人入監調查表。
五、編級名冊。
六、進級名冊。
七、不編級名冊。
監獄派遣受刑人外役時,應由該管人員攜帶前項有關文書隨時記載,以便彙製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