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法規: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母法 第四章 監禁及戒護 第30條 教化科應將合於縮短刑期受刑人之資料,交由總務科製作縮短刑期名冊二份,一份報部,一份附卷,並辦理名籍登記。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應備置紀錄總表,其表式另訂之。前項紀錄總表應裝訂於身分簿內之首頁,由辦理名籍人員按月依表式逐欄登記,不得遺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