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39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 / 12 頁
  1.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縮減或擴充業務規模者,應於縮減或擴充業務規模預定日九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縮減或擴充業務規模、現有老人安置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申請擴充業務規模者,應檢具第七條所定文件、資料;…
  2.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設立許可。前條擴充業務規模或前項遷移,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已申請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營運者,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3.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敘明變更項目及事由,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核發變更後設立許可證書時,應於背面註記歷次核准變更、停業或復業之日期、文…
  4.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由自然人設立者,其負責人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後負責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切結書、願承受權利義務之切結書及變更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5.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由法人或團體設立者,其負責人變更,應檢附變更後負責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變更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法人或團體取得前項同意後,始得依其他法令規定辦…
  6.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停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現有收容老人、工作人員安置計畫及停業起訖日期,報主管機關許可。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有正當理由者,應於停業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延長,…
  7.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申請歇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現有收容老人安置計畫及日期,報主管機關許可。
  8.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一、申請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所載事項或所繳文件有虛偽情事。二、將全部或部分業務規模,委託他人營運。三、法人或團體經其原設立許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
  9.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時,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未繳回者,主管機關應註銷之;其為財團法人者,主管機關並應通知法院。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歇業或受撤銷、廢止設立許可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10.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具下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工作計畫。二、年度預算。三、工作人員名冊。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工作報告。二、年度決算…
  11.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人附設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其老人福利機構之財務、會計及人事,均應獨立。法人或團體之董事、監察人、理事或監事,均不得兼任法人或團體所設立或附設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
  12.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依公認之會計處理準則建立會計制度,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為曆年制,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前項機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
  13.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主管機關為查核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狀況,必要時,得通知或至現場要求其提出業務、財務報告或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14.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內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照顧服務員及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專業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指定專人管理,並妥善保存至少七年。前項紀錄逾保存期限者,得予銷毀;其銷毀方式,應確保內容無洩漏之虞。第一項機構因故未能繼…
  15.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與能及時接受轉介或提供必要醫療服務之醫療機構,訂定醫療服務契約。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對所照顧之服務對象,應由醫師予以診察;並應依其照顧需要,長期照顧機構,至少每個月由醫師診察一次,安養機構,至少每三個月由…
  16.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二、隱匿財產、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三、經費開支浮濫。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收受前項…
  17.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公立機關(構)、公立學校自行或委託營運之老人福利機構,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18.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第3條 …醫事人員相關科、系、所畢業,或社會工作、公共衛生、醫務管理、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具三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四、專科以上學校,前款以外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具…
  19. 行政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第5條 …關科、系、所畢業,或社會工作、公共衛生、醫務管理、長期照顧、老人照顧或教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具三年以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專科以上學校,前款以外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照顧服務員技…
  20. 行政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評鑑及獎勵對象,為各級主管機關主管之下列老人福利機構:一、公立老人福利機構。二、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四、財團法人附設之老人福利機構。
  22. 行政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3條 老人福利機構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一、新設立者,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二、停業或停辦者,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三、原評鑑合格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或前一…
  23. 行政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5條 評鑑委員,由本部就具有醫護、管理、社會工作、環境安全與老人福利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聘(派)兼之。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獲悉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無故洩…
  24. 行政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6條 老人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包括下列事項:一、經營管理效能。二、專業照護品質。三、安全環境設備。四、個案權益保障。五、服務改進創新。
  25. 行政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7條 …成評鑑紀錄。三、召開初評會議,議決評鑑初步結果後,通知受評鑑老人福利機構。四、受評鑑老人福利機構對評鑑初步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前款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本部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時,本部應修正評鑑初步結果;申復無理由時,…
  26. 行政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8條 老人福利機構評鑑結果,分為合格及不合格。評鑑合格且成績優異者,由本部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並公開表揚;其為公立老人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其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
  27. 行政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9條 評鑑合格效期為四年。老人福利機構前一年度評鑑不合格,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三年;連續二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二年;連續三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一年。
  28. 行政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得委由具老人福利專業或與評鑑業務相關之機關(構)、大學及民間法人、團體或機構為之。
  29. 行政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老人福利機構接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原評鑑處分。老人福利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各該主管機關認有違反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原評鑑處分。
  30. 行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24條 …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二、機構住宿式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或長照服務機構,其興建或擴建符合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或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