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
一、申請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所載事項或所繳文件有虛偽情事。
二、將全部或部分業務規模,委託他人營運。
三、法人或團體經其原設立許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四、依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應不予許可設立或應廢止許可設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