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2條 本辦法評鑑及獎勵對象,為各級主管機關主管之下列老人福利機構:一、公立老人福利機構。二、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三、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四、財團法人附設之老人福利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