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9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敘明變更項目及事由,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核發變更後設立許可證書時,應於背面註記歷次核准變更、停業或復業之日期、文號及變更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