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時,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未繳回者,主管機關應註銷之;其為財團法人者,主管機關並應通知法院。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歇業或受撤銷、廢止設立許可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