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與能及時接受轉介或提供必要醫療服務之醫療機構,訂定醫療服務契約。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對所照顧之服務對象,應由醫師予以診察;並應依其照顧需要,長期照顧機構,至少每個月由醫師診察一次,安養機構,至少每三個月由醫師診察一次。
前項醫師診察之醫囑,訂有診察期限者,應從其期限辦理再次診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