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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取得再利用許可證之再利用機構於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送本部備查,並副知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前…
  2.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再利用許可證之有效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有效期限屆滿日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屆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證失效,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欲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3.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再利用許可證有效期限之展延,由再利用機構填具申請書及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申請。前項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計畫。三、再利用計畫。四、再利用產品銷售紀錄。五、工安環保檢測及…
  4.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四條或第五條申請案,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再利用試驗計畫書(以下簡稱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核發再利用許可證或核准試驗…
  5.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准:一、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二、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三、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貯存容量。四…
  6.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備查: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二、清除方式。三、清除機具或車輛。四、產品貯存方式。
  7.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事業廢棄物除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另有規定外,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四、委託領有共…
  8.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事業機構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合法運輸業、公民營清除機構或共同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前項契約書,應包括受託者依法取得清除該類廢棄物之資格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已取得該再利用廢棄物…
  9.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清除日期、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用途及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事業名稱、產品銷售流向與數量、剩餘及衍生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
  10.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經本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主動至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連線申報前條第三項營運之紀錄。連線申報前條第…
  11.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本部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學術團體至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檢查及輔導,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及說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2.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再利用機構收受廢棄物、再利用後產製之產品或衍生廢棄物數量,有超過貯存容量之虞、未依附表管理方式規定或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或產品銷售有異常情形者,本部得命其停止收受廢棄物。前項經本部命停止收受廢棄物者,其貯存情形改善後,應檢…
  13.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再利用機構停止營業超過一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本部辦理歇業,並廢止再利用許可。其暫停營業在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自暫停之日起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辦理停業。再利用機構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
  14.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二、未依許可證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書與再利用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經本部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三、未依第十三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四、許可期間…
  15.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16. 行政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7條 …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但輔具屬其他機關(構)移轉使用或回收再利用者,得不計入補助項次計算。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取得醫療輔具之補助者,該補助項目併入前項項次計算。
  17. 行政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第8條 …十二條規定。專案核定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回收再利用之輔具給付。
  18.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第7條 …物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之審核許可事項。(四)關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訂、推動、督導、執行及評估事項。(五)關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法規之解釋及宣導事項。(六)關於廢棄物非法棄置行為之管理政策、方案與…
  19.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 第15-1條 …關於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之污染調查處理事項。(三)關於廚餘再利用之推動及執行事項。(四)關於建築廢棄物與巨大家具處理之規劃、協調及監督事項。(五)關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案件之彙整事項。五、第五科:(一)關於一…
  20. 行政環境部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2條 …料之材質、容積、重量。二、廢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對環境之影響、再利用價值、回收清除處理成本。三、責任業者申報之營業量或進口量、廢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回收量及處理量所核算之回收清除處理率。四、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稽徵成本。五、資源…
  21. 行政氟氯烴管理辦法 第2條 …,再減去依蒙特婁議定書認可技術所銷毀之數量所得之淨值。但回收再利用之數量不視為生產量。四、消費量:指氟氯烴生產量加輸入量減輸出量後所得之淨值。但不包含經蒙特婁議定書決議通過之豁免用途數量。五、臭氧層破壞潛勢公噸(Ozon…
  22. 行政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任務如下:一、審議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擬有關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重大政策、措施。二、審議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本法源頭管理章各條公告指定事項。三、再生資源…
  24. 行政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期中及該任期屆滿後三年內,應迴避其任期中所審核之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產業之執行及運作事宜。
  25.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25條 …替代之。六、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使用固體再生燃料或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或使用熱處理法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固定污染源,其排放管道中二氧化硫或氯化氫檢測結果低於其排放標準限值百分之一或方法偵測極限者,無須設置二…
  26.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第3條 …物直接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規定所公告、核准或廠內自行再利用,可混燒輔助提供能源之用者。四、燃料用油:指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或以動(植)物油、廢食用油、廢棄物或其他依環境保護法規…
  27.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第4條 …用生煤、燃料用油、石油焦、固態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廢棄物再利用燃料為燃料,應符合附表一規定之成分標準。
  28.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第5條 …所固定污染源以混燒方式使用固態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或廢棄物再利用燃料時,其混燒比例計算公式如下:Xi:該固態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或廢棄物再利用燃料混燒比例(wt%)。Wi:單位時間該固態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或廢棄物…
  29.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第6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固體再生燃料或廢棄物再利用燃料,應具備符合附表二規定之設施,並依排放空氣污染物種類,採行防制設施。既存污染源未能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前,檢具其燃料系統種類、空氣污染物防制設…
  30. 行政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4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公告之固態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或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之鍋爐,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其重金屬空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附表二、戴奧辛排放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