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第4條 法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4條 公私場所使用生煤、燃料用油、石油焦、固態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廢棄物再利用燃料為燃料,應符合附表一規定之成分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