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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 第2條 …監察人得支領報酬之上限規定如下:一、每人每月得支領數額,以該學校法人所設最高一級私立學校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及一級主管之主管加給合計數為限。二、全體全學年度得支領數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
  3.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 第3條 …事長、董事、監察人全體全學年度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千分之七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4.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指國立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5.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指學生違反相關法規或學校校規,並經學校獎懲相關會議認定之事件。前項會議應邀請輔導相關人員參與。
  6.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5條 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時,學校應即通知其家長。學校應掌握違規學生之家庭現況,就違規學生及家庭問題進行整體評估,並訂定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後落實執行。
  7.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6條 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如下:一、個案會議。二、家庭訪問。三、家庭教育課程。四、家庭教育諮詢。五、家庭教育輔導。六、家庭教育諮商。前條第二項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應包括前項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必要時,學校得…
  8.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7條 學校召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個案會議時,應邀請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參與。
  9.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8條 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邀集違規學生之導師及學校相關單位人員,進行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家庭訪問。
  10.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9條 學校每學年得自行或聯合他校、家庭教育中心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家庭教育課程至少四小時,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修習;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11.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10條 學校應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適切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家庭教育諮詢。
  12.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11條 學校得以個別或團體方式,提供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家庭教育輔導或家庭教育諮商。
  13.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12條 學校通知違規學生及其家長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時,學校應函知本部;本部得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訪視。前項訪視,本部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為之。第一項訪視,違…
  14.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13條 本部為落實學校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或人員,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15. 行政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條 …長報教育部聘任。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推薦,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
  16. 行政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條 …式。二、決定遴選程序。三、審核候選人資格。四、選定校長人選由學校報教育部聘任。五、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遴委會應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始得選定校長人選。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協助遴委會執行第一…
  17. 行政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學校應於聘任遴委會委員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
  18. 行政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於參加遴選之表件揭露下列事項: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大學校長資格之學經歷。二、聲明未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消極任用資格。三、學位論文名稱及指導者姓名。四、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擔任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監…
  19. 行政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7條 …體事實足認遴委會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教育部得以書面送交學校轉請遴委會議決;候選人或遴委會委員並得以書面舉出其原因及事實,向遴委會申請解除其委員職務。遴委會議決解除職務前,應給予該委員陳述意見之機會。遴委會委員喪失資…
  20. 行政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行第三條所定任務,或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確實處理遴選爭議者,經學校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案,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解散。遴委會經學校校務會議依前項規定解散後,學校應於二個月內重新組成遴委會。
  21. 行政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3條 遴委會執行本辦法相關事項所需之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22. 行政大學法 第4條 …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市),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
  23. 行政大學法 第5條 …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24. 行政大學法 第7條 …育部核定後執行。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
  25. 行政大學法 第8條 …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私立學校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
  26. 行政大學法 第9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一、學校校務會議推…
  27. 行政大學法 第10條 新設立之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直接選聘;其餘公立者,由該主管政府遴選二人至三人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
  28. 行政大學法 第19條 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
  29. 行政大學法 第20條 …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30. 行政大學法 第23條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