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法規: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4條 學校應於聘任遴委會委員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