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遴委會就下列事項應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規定審核候選人資格及選定校長人選。二、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作成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議決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決議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