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學校應於聘任遴委會委員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