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
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選定校長人選由學校報教育部聘任。
五、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
遴委會應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始得選定校長人選。
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協助遴委會執行第一項所定任務(包括遴選作業細節性規定之擬訂、候選人遴選表件資訊揭露及資格之初審、遴選程序進行、法規諮詢及其他遴委會所提協助事項)。
學校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一、前條與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遴委會組成、解散、重新組成與委員產生及遞補方式。
二、前項所定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相關運作程序。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學校已依修正前規定組成遴委會進行校長遴選作業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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