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 第3條 法規: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3條 無給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全體全學年度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千分之七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