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9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9條 學校每學年得自行或聯合他校、家庭教育中心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家庭教育課程至少四小時,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修習;其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