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第10條 法規:大學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相關法規 大學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組織及會議 第10條 新設立之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直接選聘;其餘公立者,由該主管政府遴選二人至三人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