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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 111 頁-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5條 …下,期限屆滿應解密,並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銷毀作業:一、候選國民法官未經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其個人資料:自選任期日終結起算十年。二、關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之文書:自宣判日起算十年。三、…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6條 審理本案之法官、書記官或專責單位人員因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而使用第七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及第九條所定管理個人資料之系統者,應由地方法院按其使用之必要性及需求,劃分權限及設定適當之分級管理機制,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8條 地方法院針對院內因辦理本法業務而獲得或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人員,應定期辦理本辦法及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公務機密維護法令、資通安全維護法令,或其他與推動資訊保密措施相關主題之教育訓練。前項教…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9條 地方法院遇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個人資料事故,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資訊單位、政風機構及司法院。除前項情形外,管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1條 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有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決策,由地方法院院長決定之。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2條 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有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由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或專責單位科長指定由專責單位人員辦理之。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3條 地方法院應成立國民法官制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專責小組(以下簡稱個資保護專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一、承院長之命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建議方案。二、擬定執行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指引。三、定期稽核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4條 個資保護專責小組包含以下成員,並由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擔任召集人:一、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二、書記官長。三、專責單位主管。四、刑事紀錄科科長。五、資訊室主任。六、政風室主任。七、總務科科長。八、其他院長…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5條 …審判系統、自動化檢核系統、問卷系統等是否以適法方式使用。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於審判目的外之利用是否適當。四、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定之保密機制是否依照相關規定落實執行。五、第三十五條所定之資…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7條 司法院應成立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辦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通案政策、去識別化作業程序、調查及稽核下列事項:一、擬定通案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建議。二、研議…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8條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包含以下成員,並由司法院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副召集人:一、司法院副秘書長。二、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或其指定之人。三、司法院資訊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四、司法院政風處處長或其…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59條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名代理之。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之相關行政事務,由司法院刑事廳及資訊處辦理之。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60條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為查明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得向地方法院調取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情形、安全維護機制、保密機制、銷毀狀況、相關組織及人事等事項之資料。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61條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認有必要者,得稽核地方法院辦理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司法院接獲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通報後,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並為前項所定之稽核。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62條 前二條情形,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於調查或稽核完畢後三個月內提出調查或稽核報告。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63條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應每三年通案評估各地方法院個人資料保護機制,並提出評估報告。前項評估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刑事廳會同資訊處辦理之。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64條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對外行文,均以司法院名義為之。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65條 有關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之組織、職權行使及相關行政事務之執行與分工等事項,得由司法院另以要點規範之。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66條 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蒐集、取得及利用第二條第一款以外其他涉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資料者,準用本辦法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67條 有關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有關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內容、方法及其他事項,得由司法院另以要點規範之。
-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訂定之。
-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2條 地方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支給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3條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參與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以下簡稱選任期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時,地方法院應發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前項旅費包含交通費及住宿費。第一項之必要費用指為到庭參與審判所生負擔而須新增之支出;…
-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4條 …辦理本辦法所定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支給流程,宜妥適考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實際需求,以便捷方式妥善為之,並持續進行優化及簡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均得以專注參與審判,並提高參與意…
-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5條 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數額認定、核算及發給,由國民法官科或院長指定之專責單位(以下合併簡稱專責單位)辦理之。前項業務之規劃及執行,得由院長指定庭長或書記官長督導之。
-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6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第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所定情形者,審理本案之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合議庭法官應即將其情形及處理意見告知專責單位人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於支領日費、旅費或必要費用發生困難…
-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7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支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檢具領款收據列報。
-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8條 日費於當日以現金方式發給,或徵得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同意後,以電子支付等匯入指定帳戶之方式發給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事後以補發現金、匯寄或其他適當方式發給:一、當日不及發給。二、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
-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選任程序進行逾午後六時者,應支給超時日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三百元計算,不足一小時均以一小時計算;惟與日費合計,每日支給總額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如附件一)。候選國民法官到…
-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三千元。但其執行職務時間未滿一小時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二千元(如附件二)。候選國民法官經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且於選任期日當天即參與審前說明或審判程序者,僅得依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