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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 51 頁-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0條 …名下註明區別,不在此限。四、所圈寫之被選舉人或被罷免人姓名與會員(會員代表)名冊不符。五、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或「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六、圈寫後經塗改。七、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八、用鉛筆圈寫。但採電腦計票作…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2條 …機關核准延長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一併通知。依法令或章程規定,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出席之會員(會員代表),不得於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但經當選之全體理事、監事同…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3條 人民團體有限制連任之規定者,其現任理事、監事如因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而解職,同時又以另一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加入該團體者,在改選或補選時,仍應受不得連任之限制。應受連任限制之理事或監事,不得當選為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4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修改章程在法定名額內增加理事、監事名額時,其增加之名額,應先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後,如有缺額,再辦補選。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6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如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8條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如一人同時具有二個以上之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應具有二個以上選舉權或罷免權。但被選舉權仍以一個為限。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2條 上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如限由下級人民團體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者,其當選之職位,應隨其在下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資格之喪失而喪失。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3條 …訂定採用通訊選舉,並由理事會於開票日四十五日前召開會議,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提供會員閱覽,於開票日三十日前,依會員(會員代表)名冊印製及寄送紙本通訊選舉票。前項會員(會員代表)名冊之應載明及註記事項,依第…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4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或會員屬性等類別,再依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前項選舉應訂定相關辦法,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5條 …會議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布選舉或罷免結果。出席參加選舉或罷免之會員(會員代表)發覺選舉或罷免辦理過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該團體自訂選舉罷免規定之情形,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持人提出,或於選舉或罷免結果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7條 …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准其辭職,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及監事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當選同一職務,經辭職之理事、監事,不得退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9條 …體之選舉人對於所選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就任未滿六個月者,不得提出罷免。
- 行政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4條 …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召開被罷免人原當選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經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罷免,未達三分之二者為否決罷免。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不依前項規定召集會…
- 行政教育會法 第4條 …的推動。三、關於協助教育之調查、統計及書刊編纂事項。四、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五、關於會員之福利互助及協調連繫事項。六、關於教育政策及法令之協助推行事項。七、關於接受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有關教育事項。八、關於教育活動…
- 行政教育會法 第8條 教育會會址,設於該組織區域內;教育會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設辦事處。
- 行政教育會法 第9條 鄉(鎮、市、區)教育會以在該區域內具有個人會員資格者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不滿十五人者,應加入鄰近區域之教育會或共同組織之。
- 行政教育會法 第13條 …會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於成立大會後十五日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教育會法 第14條 …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會址。五、任務。六、組織。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九、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選任與解任。十、會務工作人員之職稱、名額、聘僱及解職。十一、會議。十二、…
- 行政教育會法 第15條 …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行政教育會法 第1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會員代表: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二、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 行政教育會法 第17條 上級教育會以其下級教育會為團體會員。下級教育會出席上級教育會之代表,於上級教育會每屆理事、監事改選二個月前召開理監事會選派之;其代表名額,由上級教育會按所屬教育會之會員數比例於章程中訂定之。
- 行政教育會法 第18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 行政教育會法 第19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 行政教育會法 第20條 鄉(鎮、市、區)教育會會員之會籍移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教育會法 第21條 教育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各級教育會理事名額規定如下:一、鄉(鎮、市、區)教育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二、縣(市)教育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一人。三、省(市)教…
- 行政教育會法 第22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 行政教育會法 第27條 …,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依本法之規定罷免或撤免者。四、其所屬之教育會依本法規定解散者。
- 行政教育會法 第29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
- 行政教育會法 第30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行政教育會法 第31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變更。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