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
- 第1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會員代表: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二、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三、褫奪公權尚…
- 第17條上級教育會以其下級教育會為團體會員。下級教育會出席上級教育會之代表,於上級教育會每屆理事、監事改選二個月前召開理監事會選…
- 第18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 第19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並不得超…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