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 第16條 法規:教育會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會員 第1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會員代表: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二、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