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 第17條 法規:教育會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會員 第17條 上級教育會以其下級教育會為團體會員。下級教育會出席上級教育會之代表,於上級教育會每屆理事、監事改選二個月前召開理監事會選派之;其代表名額,由上級教育會按所屬教育會之會員數比例於章程中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