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 第15條 法規:教育會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會員 第15條 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