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9條 郵政業應依下列方式履行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告知義務: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二、依據資料蒐集之情形,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